揭露取保候审的猫腻:揭秘背后的不为人知的真相,揭露取保候审背后的不为人知的真相,揭露取保候审的猫腻,揭露取保候审背后的不为人知的真相。
(图片来源:寻访·知乎问答)
对于私募基金的界定问题,业内人士认为,通报的出庭时间就是股权质押爆仓事件爆发时的时间,因为股票质押爆仓会引起监管部门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非常高。在事件发酵的前期,证监会、北京市、香港证监会、保险公司、证券交易所等部委的表态,进一步推动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界定,给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界定。
其一,在2004年3月,进行的《关于股票质押和股票质押率押融资的监管指引》(证监会公告[2005]149号)中,规定了券商、信托公司和专业的第三方担保机构参与股票质押和股票质押融资。随后,国内又采取了银监会、证监会及保险公司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股票质押和股票质押融资的定义。
其二,在2004年2月,《关于进一步推动民间资本规范发展的意见》(银监会公告[2005]217号)中,规定了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股票质押和股票质押融资的法律要求。同时,对于出借人的债务,在2004年5月将其持有的股票质押回证券公司,该证券公司出借人无需承担股票质押和股票质押融资的债务责任。
四、2016年5月,在《关于进一步推动民间资本规范发展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8号)中,还指出了为防范民间资本杠杆率高的风险,实施新的《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股票质押和股票质押融资”。
而这些在《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的安排和约束下,对民间资本融资仍然有所限制。而且,从2019年6月《关于进一步推动民间资本规范发展的意见》发布到2021年11月,其在做出的说明中也明确表示,民间资本可以通过股票质押和股票质押融资,减少融资渠道,优化金融结构,实现融资效益的最大化,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五、在境外发达的证券公司中,机构股东和高管的股权质押比例最高超过10%的公司不在少数。
而美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券商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应当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证券公司提供信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