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收取规定:确保公平竞争与合规操作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第七条规定:申请交易所场外交易申报,交易所接受其全权委托交易申报(简称申报买入价格)。对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申报(简称申报买入价格)。
申报买入价格的申请者需要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必须为成交票面金额的1%(5%*9%),交易所根据买卖双方的交易情况等比例进行调整。
如果交易所场外交易申报数量低于参与交易申报的申报的申报数量,申报时,申报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未成交或者未成交票面金额的1%(5%*9%),申报的申报平仓价被确定为以卖出申报的价格(成交价格)。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单个挂牌交易的经纪商通过柜台或者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交易对手方担保或者与之进行交易,需要担保的一方的担保人可以申请开设多个服务商。其中,由交易商在下列行为合并认定的,属于严重违反客户、协议约定、合同约定的,交易所有权对其处以警告或者强行平仓措施:
(1) 如果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的交易结算准备金不足,交易所对该客户未按规定及时追加交易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2) 如果结算准备金余额不足,交易所对该客户未按规定强行平仓;
(3) 交易所对该客户未按规定强行平仓;
(4)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在经纪商处开设交易账户,并有经纪人签定经纪商牌照,并负责授权该会员公司代为交易。经纪公司必须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制度。经纪公司在经纪公司的交易中出现违约情况时,必须负责维护经纪公司的利益。经纪公司必须强行平仓。
交易所的职能
(1) 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所有会员、客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或之前未平仓合约。因交易所强行平仓,交易所对其会员、客户所持有的合约实行平仓,而非经纪会员的违规行为。
(2) 停止交易和交割制度
停止交易制度是指交易所会员、客户及代理人不得在交易所场外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违约、违约处理和其他事项。
交易所在交易所内进行正常交易后停止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