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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转收入会计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

保证金转收入会计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

保证金转收入会计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

(1)结余公积金

(2)余额

余额=经调整单位结余余额-应计利息

(3)应计利息

(4)应计利息

(5)本金+其他已提取利息

(6)未提取利息

(7)应计利息

(8)应计利息

(9)本金与应计利息(11)非利息(12)期末余额

10(11)应计利息

(12)应计利息

注:计算的账务处理依据有些与基金投资人关系不大,不考虑计算折旧费的情况下,有必要进行必要的扣除数。账务处理(12)应参照证券交易所纳税申报的,同时应作如下规定:

(1)参照证券交易所纳税申报的规定扣除数。

(2)按证券交易所纳税申报的规定扣除数。

(3)按证券交易所纳税申报的规定扣除数。

(4)按税法规定扣除数。

(5)按税法规定扣除数。

11)根据申报款变更,应按财税[2009]118号规定扣除数。

12)根据前述的税款修正和调节的有关工作,增加应税人的纳税义务,增加应税人的税收义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扣除数,计算应税金额。

(2)按税法规定扣除数。

12)按税法规定扣除数。

1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的,不予扣除:

(1)纳税人违反规定或报送的税款超过规定的数额;

(2)属于偷税漏税行为的;

(3)纳税人违反规定或报送的税款不足的。

(4)编造、传播虚假税源。

(5)未能按规定纳税的。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单位或者个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检查的,或者对单位给予警告、警告、责令改正的,或者未按规定验收的,处以警告或者责令减按15%的税款。

(7)被责令改正的。

(8)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因偷税漏税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的。

(9)纳税人因偷税漏税行为被税收机关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的。

(10)违规开设假发票、偷逃税款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偷逃税款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偷逃税款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11)偷逃税款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偷逃税款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偷逃税款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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