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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二号令用,全面加强市场监管工作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二号令用,全面加强市场监管工作

2月6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下称《通知》)发布,进一步完善了市场监管机制。

在中国期货交易所成立之初,有不少期货交易所依托现有基础上推出了标准化合约,上市品种为豆粕、菜粕、动力煤等品种。这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就有了当日处理的原则。之后,交易所就相继推出了交割月期权、股指期权、现金交割和标准仓单交割等制度,降低了相关合约的交易成本。

按照此前规则,个人客户持仓不得超过交易所要求的整数倍,超出或超过交易所规定的限仓数额,个人客户不得进入交割月。同时,卖方会员的仓单和交易所保证金应当分开计算,并向买方客户支付。由交易所提供会员相关业务负责人签字、盖章,交易所负责对其进行交割,买方客户应在进入交割月前五日内将合约平仓。

期货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也不容忽视。对此,交易所能够第一时间制定举证责任报告书,作为委托人的中介机构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同时,交易所、期货公司对争议案件,交易所及其会员和投资者负责提供法律意见书,期货公司也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作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载体,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功能日益凸显。

按照大商所“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市场风险管理功能的确定和风险监测制度及流程进行了完善,如交易所对市场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客户管理、违规处理、保证金监控、异常交易监控等相关职能的检查等。交易所认为,风险管理功能可以为交易所的风险管理功能提供一个有效的管理工具。但在国内,期货交易者人数占比不超过3%,期货市场客户数量占比超1/3,市场流动性较低,期货市场客户风险管理需求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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