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管理期货交易行为的基本原则,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建立交易者适当性制度;
(二)健全市场交易者保护制度;
(三)健全交易者结构;
(四)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期货交易场所的经营范围、其主要业务、工作职责、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职能、其他事项及其处理办法、期货结算机构的职责、期货交易场所的其他职责。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期货交易必须遵循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