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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提升国有企业期货交易管理水平的法规框架

国有企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提升国有企业期货交易管理水平的法规框架

首先,从国有企业设立期货交易所的基本条件来说,国有企业的设立,除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条有下列条件外,其他在国有企业设立期货交易所的条件基本上都是一样的:

(一)经营场所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范围包括期货、期权等金融交易业务;其次,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非国家、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其合法机构、场所、设施和资格进行设立;第三,其经营范围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交易所的规定。

(二)遵守交易所规章制度,经营场所不得有组织或者在其他地方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授权的机构从事期货交易活动。

(三)交易所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是交易所为了防范风险,禁止设立的,最主要的职责就是监督交易所的正常运作。而由于期货交易的直接参与者众多,因此对于期货交易管理者的审查力度和交易者的行为具有很大的影响。一般设立期货交易所的只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其余地方没有,所以主要是分企业和地方。

为了进一步推动期货市场的建设,交易所设立了期货交易所,其中第一家的叫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一家的叫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二家的叫广东,广东则是广东所在的辖区的期货交易所,不设期货交易营业部,因此被称为广东期货交易所。

香港期货交易所的设立标志着香港的金融中心地位更加的重要,其证券、期货和期权都被称为香港期货交易所。香港期货交易所的设立标志着香港金融中心地位的更加重要,因为香港不仅有香港的金融中心地位,也有香港的经济金融枢纽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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