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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是: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和交易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和地点、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某一特定的地点和方式披露的各种信息,包括股票、股东、公司、证券、期货、信托、保险以及其他金融业务,这些信息对证券市场和交易所的功能和作用非常重要。
中国证监会指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行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应当建立在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具体组成部分包括: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主要有四个部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是指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将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相结合,编制的信息披露格式的书面报告。
定期报告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报告内容与格式、报告地点和内容。
其中,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披露的基本面情况、证券种类、持股比例、股票种类、报告期限、公司经营情况、资金总额、资产状况等;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营业财务状况、营业收入及应收账款情况;公司在证券市场交易过程中的表现形式、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观点、看法、评论、评价和建议等;重要的是,此报告所做的报告所对上市公司未来的现金流量及盈利能力进行预测。
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报告内容与格式、报告地点和内容;介绍上市公司的发展、投资、利润分配及投资分析等;要求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
(1)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
(2)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
(3)上市公司的战略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
(4)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情况。
(5)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类型、股票股利政策。
(6)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7)上市公司是否有利于自己的发展。
(8)上市公司的产品、市场情况、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其他财务指标。
(9)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
(10)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11)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
(12)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
(13)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