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目前的困难重重,主要是因为在近几年我国对民营企业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例如严控发行民营企业债券的主要方式,并着手包括将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作为行业发展的基础,将“以融资为目的”、“坚持长效机制,稳妥参与国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计划,全面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先贷后借’”等方式来达到自身经济发展所需要。
政策层面的退出可以减轻民营企业融资困难,但需要保持资金的合理流动,并且在原材料价格高企的情况下,很多民营企业在资金成本、融资结构、生产运营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利用自身资金规模、财务成本等角度,存在一定的经济压力。因此,面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困难,金融机构应该从自身角度给予一定的喘息和灵活性。
鉴于《关于进一步减轻民营企业融资成本的通知》(下称《通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 防止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违约
针对部分民营企业的金融机构在融资过程中存在的“可贷”、“无息负债”等问题,政策对民营企业金融机构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缓解”的资金来源。对于采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方式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投融资、担保、其他融资服务、抵押担保、企业及其他业务等相关的业务。这些都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密切合作。
2. 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成本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均显著下降,给商业银行和地方政府、投资公司等进行信用评级、评估和发行国债等中介,增强信用评级的可信度和操作性。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商业银行由于较少采取信用评级方式发行国债,所以市场上的投资者对债市的风险管控非常严格,能够承受部分投资者的违约风险。
3. 完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管理机制
鼓励地方政府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帮助他们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信托基金和债券交易等,加强市场约束和约束,帮助其发行国债和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推动金融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金融机构给予发行主体足够授信额度的前提下,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是很好的选择。
4. 加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融资的支持力度
为了更好地促进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对于已经发行的一般债券,政府应该首先启动专项债券资金,然后提高地方政府债务信用评级,实现社会融资规模的适度增长。同时,加强发行审核力度,有针对性地支持地方政府在到期债务时,继续发行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专项债券。同时,做好发行审批,在发行后尽快审批此类债券,降低发行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