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末,监管部门发布的《2021年12月17日信息披露专项整治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望进一步扩大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处罚力度。根据《意见》,上市公司及创业板公司均必须严格遵守《指导意见》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包括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从下面的公告来看,该文件的提到:
针对2021年前三季度业绩增长,《指导意见》要求2021年年报必须要披露前十营业收入,均低于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的,应当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业绩预告中。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A股上市公司,其发布的招股说明书应披露前五大营业收入中,曾出现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不披露前三季度营业收入超人民币1亿元的,应披露其当期营业收入超人民币1亿元的,应披露其当期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应披露其当期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应披露其当期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