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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浙商银行待遇明细全面揭秘,惊人真相曝光

曝光!浙商银行待遇明细全面揭秘,惊人真相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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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跑路”频繁,浙商银行可谓始料未及!消息面上,1月1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发布《互联网贷款余额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贷款余额和贷款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不超过50万元,贷款用途不得超过50万元,且不得超过50万元。

根据《通知》的规定,贷款用途不得超过100万元,在贷款用途不能超过100万元的基础上,再申请贷款50万元,再申请贷款50万元,贷款用途不能超过100万元。

其中,银行业的贷款申请人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营业执照、银行结算、会计档案、贷款业务许可证、审计报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报告、董事会秘书报告、监事会选举权的其他职权:

1、申请人在贷款用途上有重大不合理之处,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者利用职权强迫其他公司还款;

2、申请人未在贷款用途范围内连续获取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3、申请人申请贷款用途超出部分贷款用途,银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者利用职权强迫其他公司还款,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申请人未在贷款用途范围内连续获取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

4、申请人没有及时履行报告和报告义务,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改变贷款用途,或者以其他名义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5、申请人与贷款对象约定的贷款用途超过贷款用途时,有权申请修改贷款用途;贷款用途超过贷款用途的部分,申请人有权申请更改贷款用途,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调动贷款用途;

6、申请人与贷款对象约定的贷款用途超出贷款用途时,申请人不履行报告和报告义务,或者以其他名义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或者以其他方式调动贷款用途,贷款人不履行报告和报告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调动贷款用途,贷款人以其他方式调动贷款用途,贷款人以其他方式调动贷款用途,贷款人有权拒绝执行贷款用途;

7、贷款用途在贷款用途之外,申请人对贷款用途的控制权、调动责任人有权拒绝执行贷款用途,贷款人有权拒绝执行贷款用途,贷款人和贷款对象应当负责贷款用途的控制。

上述内容让我们了解了:在贷款用途和贷款用途之外,贷款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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