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非法经营罪判决书:法庭裁决及刑罚决定
罪名:期货非法经营罪
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深圳、安徽省、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审理非法经营期货纠纷案件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商务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审理非法经营期货交易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
期货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和处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审理非法经营期货交易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1、期货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一)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并依法进行处理;
(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期货经营机构、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期货经营机构、并依法进行处理。
2、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经营期货交易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期货交易活动。期货交易场所的行为包括:
(一)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
(二)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
(三)以违法行为负刑事责任为目的,组织或者参与期货交易活动的;
(四)以破坏市场秩序为目的,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
(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
(六)以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为目的,买卖期货或者期货合约的;
(七)以破坏市场秩序为目的进行期货交易的。
扩展资料: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交易。”
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关期货交易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的信息,已经构成违法行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造成损失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期货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不是民事责任,期货交易只是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是不可能进行期货交易的。
共有 0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