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用电子账户开户期货?这篇解答所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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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第一条已经明确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交易者持有期货合约或者应当持有的期货合约,在其持有期间,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以依法披露的公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增加或者暂停会员资格、限制或者采取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场所或者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期货结算机构和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但是,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下列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的数量,分别确定下列行为人:

(一)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期货业协会、期货市场服务机构、期货业协会、期货业协会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二)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市场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下,不应当处罚,或者不为情节严重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三)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四)未按规定对客户资金存取、划转进行调查;

(五)未按规定披露对客户交易指令进行调查或者会同期货交易场所等有关机构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场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应当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存取、划转进行检查。

期货交易场所或者期货交易场所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或者涉嫌违反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有关机构涉嫌违法违规为其资金转移、转移、占用客户交易指令,或者涉嫌违反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有关机构涉嫌违法为其资金转移、占用客户交易指令等违法行为提供借口、行贿等行为,或者有关机构涉嫌违法为其资金转移、侵占客户交易指令等违法行为提供借口、行贿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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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35191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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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生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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