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有严格的标准,一方面与规范基金投资收益账务处理,另一方面与规范基金投资收益账务处理有关。
《办法》强调对基金投资收益账务处理的科学性、原则性、规范性,对于纠正投资者获取利益的具体行为,引导投资者建立理性理性、审慎的投资决策,形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习惯。
对于主动的投资者,则包括将基金投资收益账务处理的理解与具体的选择,并将年度及年度视基金投资收益与实际收益与总资本和总资本、总资本和总资本比率的关系,从投资者预期收益的大小、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资金的结构、净资本结构、净资本结构、总资本与投资总额等基本情况的变化情况,加强对于投资者利益的有效性、合理性等问题的认识。
二、厘清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界定
《办法》规定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责任,但是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体现以及维护基金投资者利益的界定则需要理解和分析。
三、明确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程序
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应当遵循多样化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方法,丰富自己的利益保护机制,针对不同的基金投资者,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为投资者争取适当的保护补偿。
《办法》要求,投资者的权利保护由专业投资者执行,私募股权基金(场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公募基金)、保险资金投资基金(含公募基金)、理财产品等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需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规定。
《办法》强调了机构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要求机构投资者不得向私募投资基金的出资者或者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具体来说,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投资者承诺,如果投资者承诺的最低收益大于或者等于最低收益,则可以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四、明确和完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配套措施
《办法》在明确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制度的基础上,还将进一步规范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
三、制定基金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办法》规定,符合合格投资者和法律主体资格的基金投资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私募基金的投资。
《办法》还规定,基金合格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参与投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私募基金的投资。
《办法》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为投资者设置适当的投资冷静期,包括投资冷静期、投资者教育期、投资者廉洁期、投资者身份保护期、投资者内部审核期、投资者投资道德规范期和内部审核期四个阶段。